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
随着党章在不同时期的修订,党员的合格标准也越来越严格而具体。
入党条件越来越严格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党员条件最鲜明的要求是认同党的纲领、对党保持忠诚。1921年7月,党的一大召开。此时党尚处于幼年,需要尽快发展壮大,因此在党的一大上通过的党纲,对申请入党人的范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只要求他们承认党的纲领、对党忠诚。二大、三大、四大党章基本延续了一大党纲的规定。1927年6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增加了“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交纳党费”的新规定。七大党章又增加了入党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年龄限制。这些规定既是不断壮大党的组织、扩大革命队伍的需要,也是党根据自身建设实际制定的思想建党原则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对党员条件的规定更加体现了党的执政特点。1951年,刘少奇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共产党员必须比过去具有更高的条件”,进而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八项条件,包括共产党员必须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等。八大党章提出“必须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的新要求,并规范发展党员的手续。
改革开放以来,为顺应中心工作变化,我们党对党员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包容性显著增强,十二大党章首次把知识分子与工、农、兵并列。十六大党章明确指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入党。二是明确规定了合格共产党员的内涵。十二大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此外,十四大党章率先在总纲部分中增加了从严治党、党在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等论述,这些规定延续至今没有改变,表明了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严明的纪律要求贯穿始终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党章对于党员应遵守的纪律规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严格。二大党章首设“纪律”专章,对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作了规定,并首次系统规定了党员违纪责任,明确了6种予以开除的行为。五大党章细化了违纪处分规定及审查程序,还专章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七大党章中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包括劝告(分当面劝告和当众劝告两种)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规定了党纪处理程序。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严明党的纪律要求显得更为迫切。八大党章在七大党章基础上有所创新,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中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取消了把劝告作为一种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正确轨道,对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纪律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十二大党章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并规定“违反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同时把纪律处分的类型固化下来,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十四大党章确认了纪律处分的追认制度。十五大直至十八大的党章未对“纪律”一章作出修改,但对总纲和其他章节的修改体现了管党治党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