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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r>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6-20 08:39:14  浏览:0次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强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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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4〕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我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题会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陕政发〔2013〕54号,以下简称《五年行动计划》)精神,推进治污降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力推进以关中地区为重点的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监管、严考核、广宣传”五条主线,全面推进“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个环节重点突破,实现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具体目标。

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市以及杨凌示范区不少于140天,西安市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较上年增加2天以上(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标准);榆林市不少于328天,汉中市不少于339天,安康市不少于357天,商洛市不少于349天,韩城市不少于293天(环境空气质量GB3095—1996标准)。

2PM2.5。西安市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2%以上。

3PM10。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PM10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3%以上;延安、榆林市下降2%以上;汉中、安康、商洛市下降1%以上。

4NO2。西安市、韩城市NO2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3%以上;延安、榆林市下降2%以上;其他各市(区)达到国家新标准,低于40微克/立方米。

5降尘强度。除延安市小于18.9吨/平方公里·月外,其他各市(区)均小于省控标准18吨/平方公里·月。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质量。积极推进“气化陕西”二期和“煤改气”工程,年内关中地区新增天然气供应量10亿立方米以上。制订并落实关中各市(区)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全年削减1000万吨燃煤,其中:西安市削减158万吨,宝鸡市209万吨,咸阳市233万吨,铜川市85.9万吨,渭南市151万吨,韩城市163万吨,杨凌示范区0.1万吨。实行煤炭消费量目标责任管理,加大目标考核和监督力度;严格落实煤质控制要求,加强燃煤企业煤质的检验、抽查力度,关中地区严控燃烧劣质煤。关中各市(区)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的75%。西安市要严控原煤散烧和小型燃煤锅炉用煤,加强对烧烤摊点、夜市的监管,完成3万户城市居民用蜂窝煤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负责)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及布局。加快推进关中地区落后产能退出,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西安市出台西郊热电厂关停计划,年内关闭一期2台机组。落实热电厂以热定产的限制性生产措施。各市(区)要限时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有序推进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要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目录清单及时限要求并向社会公告;制定污染企业“退城入区计划”时间表,对城区已建重污染企业通过搬迁改造进行产业升级,积极推动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全省万元GDP能耗比2013年降低33%以上。(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强化燃煤锅炉拆改与治理。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拆改,逐步推进县城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各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关中地区完成1172台燃煤锅炉拆除任务,其中:西安市464台,宝鸡市378台,咸阳市150台,铜川市125台,渭南市50台,杨凌示范区5台。年底前,西安、咸阳、渭南市拆除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关中其他市(区)和延安市拆除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断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步伐。所有拆除的燃煤锅炉都要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留的燃煤锅炉都要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全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汽车134525辆,其中西安市淘汰39967辆,宝鸡市9662辆,咸阳市8481辆,铜川市3935辆,渭南市18020辆,延安市9760辆,榆林市24656辆,汉中市11625辆,安康市3955辆,商洛市3643辆,杨凌示范区821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管理,年底前,关中地区机动车尾气检测率和环保标识发放率均要达到85%以上,其他城市均要达到80%以上。建立公安与环保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机动车运行管理。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西安市开展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五)提升重点行业治污水平,推进清洁生产。研究监管现有燃煤企业排放的实施办法,促进企业完成技术改造,确保实施监管、有效管用。2014年燃煤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对实施“超净排放”的企业给予技改支持。全省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完成大唐户二电厂等17台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提标改造,确保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完成全省所有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等技术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完成20家钢铁、火电、水泥、燃煤锅炉现有除尘器提标改造。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全年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50家。(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六)强化扬尘控制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强化暗查夜查;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绿色运营,推广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扬尘防治,积极探索建筑工地扬尘市场化治理模式。全省所有建设项目达到《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要求。加快推进城区主要道路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城市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和效果。关中各市(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60%以上,其他城市中心城区道路机扫率达到50%以上。禁止露天直接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各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七)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年底前完成关中地区、榆林和延安市所有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

(八)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加大人工湿地建设与天然湿地保护力度,全年保护恢复湿地110万亩。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全年治理沙化土地105万亩。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长江防护林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全年完成造林绿化400万亩。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等综合利用。(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关中地区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年底前西安市要提交颗粒物源解析阶段性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兰州等市大气污染治理的先进经验。开展重点污染源调查,科学确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加快研究和出台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负责)

(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各市(区)及重点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年底前,全省设区城市全部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成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并实施评价。加快推进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不断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西安市要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前期调研。(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办负责)

(十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市(区)政府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主体,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本辖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关中各市(区)于9月底前要完成按不同污染等级制订的限产限停企业名单、机动车限行和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等应对措施,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气象局等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加强督查协调。(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办负责)

(十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重大环境案件机制建设。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防控工作不力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市、县实行环保“区域限批”。(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全省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实行网格化管理。省级财政环保资金投入要增加到10亿元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用于治污降霾。各市(区)也要设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专项资金,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机制,科学合理制订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及时跟踪督导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夯实责任、协调联动,制订所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方案和时间表,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的长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严格行业产业准入。制定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西安、咸阳两市周边不再新建火电、热电厂,关中其他市(区)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公布准入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增产减污。关中地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按要求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和企业要按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监督举报机制,广泛宣传12369环保热线电话、环保邮箱等,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针对经常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在积极引导公众做好防范的基础上,组织多种形式宣传介绍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成因、气象和污染物趋势变化、政府部门和企业采取的措施等,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广泛动员公众参与降霾攻坚战,形成公民自觉、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局面。(各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四)狠抓目标责任落实。按照《五年行动计划》要求,严格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制度。省上将对各市(区)、省级各相关部门完成《五年行动计划》具体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对因疏于职责、目标任务完成不力而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将予以调查追责。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本方案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于2015年2月1日前报告省政府。各市(区)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制订年度工作落实方案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将方案年度实施情况于12月31日前反馈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考核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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