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 〔2014〕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保证,是全面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支撑。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是建设美丽陕西的主干线、大舞台和着力点。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生态立省和环境优先战略,执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下大力气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污染减排目标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全面完善,城乡环境均衡发展,环境监管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和人居环境满意度持续提高,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生态化目标,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坚实基础,为全面建设美丽陕西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削减11.5%、12.9%、11.0%、12.9%。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关中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西安市细颗粒物浓度下降10%以上,其余地级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
——渭河出省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标准,汉江出省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Ⅱ类标准,丹江出省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Ⅲ类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5%以上,其中:西安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关中其他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3万以上人口的建制镇达到60%以上;陕南、陕北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3万以上人口的建制镇达到50%以上。关中、陕北设区市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中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
——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85%以上,其中:西安市达到100%,其他设区城市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建制镇达到60%以上。西安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乡镇达到30%以上;
——全省生活污水处理收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17%,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比例达到17%,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建成4500个农村环保综合整治示范村;
——全省危险废物做到安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各设区市建设并运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90%以上;
——造林2300万亩,恢复保护湿地220万亩,治理荒沙45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3%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47亿立方米;
——15个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15%,非重点防控区域排放量与2007年相比实现零增长;
——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和辐射监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要求,环境应急能力显著增强。
二、着力解决影响美丽陕西建设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突出抓好“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工程。以关中地区空气质量按新标准全面达标为目标,全面实施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关于“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方案》。建立区域大气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考核办法,全面落实政府区域治理责任。大力开展燃煤企业、燃煤锅炉、机动车、道路及建筑施工等大气污染整治,加快“气化陕西”步伐,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从根本上改变燃料结构,不断深化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加强技术研究与管理对策研究。严格实施大气排污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或倍量削减,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对新受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关中地区所有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关中地区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污染企业“退城入区”计划,全面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业政策,控制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建立雾霾观测预报预警机制,做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雾霾污染应急处置。创建关中“环保模范城市群”,提升关中城市群大气环境质量。
(四)全力实施“一河两江”清水行动。以流域水质全面达标为目标,全面开展产业结构调整、调水引流、控源截污、生态修复以及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推动“一河两江”水质持续改善。严格执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全面落实政府区域治理责任,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确保渭河入黄断面稳定达到Ⅳ类水质,按期实现水质三年基本变清的目标。大力开展汉江、丹江综合整治,推进流域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推广黄姜皂素等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利用技术,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全面完成乡镇以上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重点水源地保护工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确保饮用水安全。规范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实行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严防地下水污染。
(五)大力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和完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加快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利用,实现“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的目标。减少农药、化肥和农膜的使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六)强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集中治理力度,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达不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搬迁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对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工业场地再利用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禁止未经无害化治理和评估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与二次开发利用,实施一批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七)切实加强危险废物与辐射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开展尾矿、工业固废资源利用示范。高度重视陕南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防控,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防止对南水北调水源地造成污染。建立覆盖全省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测、监管网络体系,全面加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和运输单位的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和通信、电力等行业核与辐射的规范管理。认真做好废弃放射源收贮工作。建立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及快速响应机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三、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促进绿色转型发展
(八)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划定地方生态保护红线,将区域环境承载力作为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主体功能区划中“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政策和环境管理政策,使产业结构和布局满足功能区定位要求,实现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生活空间宜居舒适、生产空间集约高效。
(九)严把环境准入关口。全面开展区域流域、重点行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对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对超过总量的区域及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推进规划环评中跟踪监测与后续评价。分区域、流域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加强区域特征污染物控制和改善环境质量。实行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推动产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化。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严把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关,做好环评信息公开工作。
(十)倒逼发展转型升级。严格落实资源环境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土地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红线,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市、县、区,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倒逼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按照产业高端化、集约化要求,积极构建低碳产业结构。严格落实上大关小、等量淘汰政策,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合理规划循环经济产业布局,重点建设关中循环产业带,汉中、安康、商洛循环经济产业核心聚集区和陕北能源化工循环经济基地等“一带三区一基地”。加快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编制全省清洁生产推行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准、超总量,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活动。
(十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着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兴产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开展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生态化改造,引导企业向产业功能定位明确、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污染物集中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准入目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全国低碳试点省建设,选择一批典型地区、行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升级试点。
(十二)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开展环保科技攻关,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企业。加快建设一批环保产业园区、环保产业研发基地。重点扶持污水处理、垃圾和污泥处置、脱硫脱硝、重金属治理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四、构建绿色生态系统,打造宜居生态环境
(十三)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加大生态市(区)、生态县(区、市)、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四级创建力度,适时总结经验模式,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以绿色企业、学校、社区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十四)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修复并重,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加大天然林保护投入,全面实施“关中大地园林化、陕北高原大绿化、陕南山地森林化”,全力推进“三屏三带、三园一库”建设,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增加生态产品供给。加强秦岭生态保护,加大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地、城乡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秦岭国家植物园和秦岭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建设,启动秦岭中央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加大人工湿地建设与天然湿地保护力度,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和淤地坝建设,减少水土流失。
(十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开展物种资源状况和流域健康状况调查评估,建立珍稀物种抢救繁育基地和迁地保护基地,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投入力度,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善考核评估体系,提高自然保护区质量。
五、积极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十六)树立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理念。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努力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强化媒体环保宣传义务,加强舆论监督。开辟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栏目,加大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生态文化研究,鼓励创作一批展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文艺作品,积极发展生态文化产业。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培育壮大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强环境意识和生态文明教育。将环境意识和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城乡社区等基层群众的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
(十八)倡导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环境意识、生态意识、节约意识,养成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倡导城乡居民勤俭节约,广泛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设备。积极发展城市慢行交通,推广城市自行车租赁业务,鼓励市民更多选择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出行。积极引导绿色消费,推行以政府为主体的绿色采购制度。提倡健康节约的饮食文化,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社会新风尚。
六、建立高效的环境保护政策保障机制
(十九)完善环境责任考核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机制,将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严格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发挥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二十)强力推进环保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加快推进地方性环境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标准、落实最严格的措施、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执行最严格的问责。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采取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环保不达标企业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探索污染损害公益诉讼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进一步落实污染者的环境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落实污染者的环境责任,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公共环境权益。
(二十一)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到金融信贷、政府采购中。实施绿色金融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供涉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情况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项目的信贷支持,限制将资金投放给环境“不友好”企业。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消费鼓励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实施绿色价格政策,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处理等鼓励类企业和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实行政策优惠。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实施绿色贸易政策,鼓励环境标志产品出口和环保产品进口,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高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实行强制性保险。严格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债券融资项目环保核查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二十二)持续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各地要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政策实施,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陕南三市要将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增量的30%用于生态建设和汉丹江水质保护。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
(二十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能力建设。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乡镇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完善农村环境执法体系,乡镇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为重点,根据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需要,省市财政部门应从排污费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全省环境监管及环境应急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认真落实本决定,每年年终向省政府作出汇报。省环境保护厅要与省监察厅等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