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衡阳市及所辖县市区领导干部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选票问题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贿选行为蔓延,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在选举后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2014年1月2日,童名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今年8月18日,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释纪】中央对湖南衡阳贿选案进行严肃问责之初,还曾有人对童名谦表示同情,认为他本人并没有收受贿赂,属于“出淤泥而不染”。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作为党委“一把手”,童名谦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贿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此案有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显然难辞其咎。如果他坚持政治原则、及早对贿选情况予以阻止,本可避免如此多的人卷入这场大案。正因如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特地新增此条款,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正、走得直,对发生在身边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也要睁大眼睛、竖起耳朵,决不能无原则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否则自己也一样要被追责。
说到底,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不想、不能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根子还在于党的观念淡漠,导致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认识不清、履责不到位。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增加本条款的深刻用意,决不能抱着“明哲保身”的错误观念,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确保整个政治生态得到有效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