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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三)
时间:2017-01-20 16:36:13  浏览:0次  来源:   作者: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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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不得收受贿赂,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也都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包括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内的领导干部,在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无论是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向其提供物质性利益,还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向其提供物质性利益,其根本目的基本都是为了通过其在国有企业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因此,只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就会与其正确履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产生利益冲突,损害其履行职责的廉洁性,会对国有企业的利益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害。此外,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也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的具体体现。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加以禁止。

此外,本条规定中使用了“物质性利益”的概念。物质性利益包括财物和其他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金钱主要是现金,也包括有价证券、票据,如股票、支票、汇票等;物品常见的有动产、不动产、家电、电子产品、烟酒、保健品、服装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主要有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餐饮、娱乐、免费旅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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