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为了规避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采取我为你的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你为我的配偶提供便利条件的方式予以变通。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目的还是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为此,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提出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中央纪委全会的要求明确列出,作为一项禁止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