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人当官、“全家腐”的事例不胜枚举。有的主政一方,老婆孩子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有的搞“一家两制”,“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家人跟着一起大发横财。这些问题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也同样存在。一些国有企业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上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相当突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拥有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经营国有企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权力只能用来履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而不能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防止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相冲突,这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原则,也是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保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这种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侵犯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权的纯洁性,因此不论这种行为的后果是否会造成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都应严格禁止。
关于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多年来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关规定。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作出的“四条规定”中,就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1995年5月,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比照《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条处理。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其中规定,“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2001年1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又对“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及“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了界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总结、吸收和整合了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精神,进行了重申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