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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规定》
时间:2020-09-23 09:11:11  浏览:0次  来源:   作者:纪律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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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全省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促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向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咨询、协调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有关事项正常进行或干扰监管、执法活动的;

(二)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以其名义投资入股的;

(三)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对有关部门、单位执纪执法活动或正常履职行为施加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

第四条 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二)违规为项目指定承建方或预定承建方,或违规插手干预安排项目有关事项的;

(三)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活动,或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的;

(四)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改变城乡建设开发规划,或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包、转包项目的;

(五)为项目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预算结算活动的;

(六)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增加、减免、缓缴有关费用的;

(七)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行政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正常工作施加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

第五条 严禁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事项,不得有以下:

(一)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二)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或插手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违规插手干预国有矿业权和股权转让的;

(三)违规要求矿产企业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中物资采购、税费征收的;

(五)违规对矿产开发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行政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施加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行为的。

第六条 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事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二)违规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

(三)违规要求有关单位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不动产登记发证、税费征收的;

(五)违规要求项目承建方转包、分包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行为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对收到的违规插手干预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收到情况报告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收到有关情况不如实报告,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检举举报,建立台账、及时办理。必要时将办理结果向反映单位反馈。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的通知》(陕纪发〔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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