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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通报七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
时间:2016-03-01 00:00:00  浏览:0次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作者: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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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纪委通报了部分地方和部门查处的7起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这7起问题是:

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等人因对巡视、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湖北省巡视、抽查发现全省地税系统存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违规修建办公楼、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严重问题。省地税局党组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整改,致使有关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省地税局纪检组监督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2015年6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许建国和该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许国勇分别被免去相关职务。

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成员、专员助理李长林带队检查某上市公司期间,违规要求该公司安排入住五星级酒店,多次接受宴请,并利用职务之便向该公司董事长提出借款1000万元。借款要求被拒绝后,未经请示向该公司发文作出处罚。张更华作为北京专员办党组主要负责人及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检查组有人索要款项问题的实名举报后,未进行了解,也未向组织报告。此外,李长林还包养情人并生有一子。2015年7月,李长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张更华被免去党组书记、监察专员职务,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兼纪检组组长江乐森被诫勉谈话。

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等人因多名市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4月以来,临湘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龚卫国,临湘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曹青松,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群林等人先后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黄俊钧在听到龚卫国吸毒、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未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对临湘市政法系统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不力。市纪委原书记杨林彬在听到龚卫国吸毒的反映后,未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对反映龚卫国生活作风问题的举报处置不当。公安机关对临湘市公职人员吸毒问题进行了30多次处罚,但市委、市纪委对上述情况均不掌握,纪律处分和处理工作严重滞后。2015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临湘市委、市纪委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黄俊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杨林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之前已调离纪检岗位)。

 陕西省安康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彪因对下属人员违纪问题处理不当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11月起,安康市环保局纪检组对市纪委交办的反映旬阳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熊贤猛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认为熊贤猛存在违规购置、处置车辆,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并提出对其立案调查的意见。2015年4月,陈彪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决定对熊贤猛诫勉谈话。2015年10月至11月,安康市纪委、监察局复查后给予熊贤猛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2015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陈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于兆旭等人因下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08年1月至2014年9月,本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2名工作人员合伙作案112次,涉嫌贪污公款近3000万元,潜逃国外后被抓获归案。2015年1月至6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于兆旭和该局原党组成员姜志武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傲松,党组成员、副局长樊增军、何党生,原副局长张跃光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党组成员、副局长关健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前后两任党总支书记、支队长房启源、刘茂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王殿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调离工作岗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党工委书记玄冬梅等人因下辖社区干部大办婚宴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5月、12月,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大白峪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唐继和先后大操大办其子婚宴和孙女满月喜宴,收受管理及服务对象礼金28万余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玄冬梅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房宝玉为婚宴赠送了礼金;街道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刘元栋明知唐继和报备的婚宴规模较大却未制止。此外,唐继和还存在默许亲属长期占用社区集体土地并出租谋利等问题。2015年9月,唐继和被开除党籍和罢免居委会主任职务;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泰山区委、区纪委被通报批评,玄冬梅、房宝玉、刘元栋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元栋同时被免去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下湾镇党委书记邓森文等人因镇、村多名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5月至9月,桂平市下湾镇15名镇、村干部因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收受好处费受到查处,涉案金额48万余元,涉及全镇14个行政村中的12个村。2015年10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邓森文和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汉锦,原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李汉斌(分管危房改造工作),原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活波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黄汉锦被调离工作岗位,李汉斌被免去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职务。

通报指出,以上7起问题,尽管情节不尽相同,但问题产生的根源却有共性,即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通报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只有进行时。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部署,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对各种歪风邪气敢抓敢管、坚决抵制,对“四风”和腐败问题敢于亮剑、坚决斗争,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要通过约谈提醒、签字背书、检查考核、述职述责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夯实责任。各级纪检机关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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