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华亿体育(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企业主体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消防安全责任界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接受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全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控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一般性控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集团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六)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控股企业除应当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分管消防安全负责人,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二)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积极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九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控股企业除履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六)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七)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八)每年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三章 控股企业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三)组织建立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工作职能部门;
(四)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五)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七)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及时、如实报告火灾事故;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根据消防法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十一)组织对本单位子公司实施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分管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定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八)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考核与奖惩工作;
(十)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一)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分管消防安全负责人的企业,前款规定的职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控股企业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安排部署;
(二)负责制定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执行情况;
(四)支持配合本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开展消防工作,提出改进消防工作意见或建议;
(五)参与分管范围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消防安全重点界定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执行,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按照《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1.《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集团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