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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排污征税生态损害赔偿动真格
时间:2017-12-29 16:40:36  浏览:0次  来源:   作者:安全与环境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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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国内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单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俗称排污税)正式施行,已断断续续征收近40年的排污费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标志着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再迈上法制保障新台阶。

排污费与排污税看似仅一字之差,但环境保护力度和社会引领效果却大不相同。从2003年起,排污费征收虽在各地基本铺开,但因“红头文件”的约束力不足,自2016年,年度排污费征收仍不足200亿元。由于排污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成,客观上导致地方政府认为,排污企业创造的GDP、税收、利润、就业岗位是自己的,污染危害则是区域性的,因此,大量应征排污费没有按实征收,也即,排污费制度没有完全释放倒逼企业减排初衷。

识者所知,排污费只具行政属性,排污税则上升至法制层面,少缴排污费系行政违规,少缴排污税则触犯税法,二者威慑效果不可同日而语。有关部门经对纳入排污税征税范围的四大类污染物的现有排放总量作测算,全国每年的排污税入库量至少可达到500亿元。税收的增加不是根本目的,用税收杠杆所生成的刚性约束机制,倒逼企业达标排污才是根本目的。

由于各省产业结构差异较大,污染种类和污染程度各不相同,治污重点和实施力度与真实进度亦不同,排污税虽说是全国性单项税法,却给予了各省一定程度之自由裁量权,为体现宽严有度,经同级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各省有权紧扣本省生态建设阶段性目标,适当增加应税污染物的数量和项目。为鼓励减排,排污企业所实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之损害程度,若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分成两个等级,可少缴两成半抑或五成排污税。

排污税实施之后,使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块突出法制空白得到了填补,也大大降低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廉洁风险”。此前的排污费由地方环保部门征收,很难做到清清白白,“收支两条线”多半停留在纸面上。排污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入库后,环保部门不再被“征费创收”所拖累,方能把全部至少是大部分的心思,用在强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上。

怎样真正确保排污税有一副钢牙?税务、财政、环保三部门共同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16字征管方针。很显然,该方针能不能真正落地,在线信息共享是技术基础,环保监测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可信是征税依据。利益使然,环保部门的收费权限被剥离后难免会有一些思想波动,会否影响到监管质量和效能,自排污税起草之日起,舆论担心始终伴随。在尚待颁行的该税法实施条例中,当厘定税务与环保的工作责任,对可能出现的怠政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

作为施行排污税的配套与延展,明年起,国家还将在全国铺开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项试点方案始于2015年底,2016年初夏在贵州、浙江等7省相继开展。该项试点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之困境,这中间,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标准确立、生态修复评价等三大关键环节,有待通过全国性试点逐步确立,其要害仍是地方环保部门能否做到公正施法。这项全国性试点若能尽快把“试点”二字去掉,还极有利于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早日在国内全面推行。

截至上月,中央已安排四轮环境保护专项巡视,实现了省级全覆盖,查处和督办各类损害生态环境案件高达数万件,问责上万人,加上明年施行的排污税,以及全国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试行,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高压态势得到持续夯实和加固,若能持之以恒抓下去,最终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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