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6年总量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减排目标
2016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上年分别削减2.00%、2.00%、3.00%、3.00%;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零增长。
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市(区、县) |
COD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VOCS |
西安 |
3.50% |
3.50% |
5.00% |
5.00% |
0.50% |
宝鸡 |
2.20% |
2.50% |
5.00% |
5.00% |
0.00% |
咸阳 |
2.50% |
2.50% |
5.00% |
5.00% |
0.50% |
铜川 |
2.20% |
2.50% |
4.00% |
4.00% |
0.00% |
渭南 |
2.20% |
2.20% |
5.00% |
5.00% |
0.00% |
延安 |
2.00% |
1.50% |
3.00% |
3.00% |
0.50% |
榆林 |
2.00% |
2.00% |
4.00% |
4.00% |
0.50% |
汉中 |
1.00% |
1.00% |
2.00% |
2.00% |
0.00% |
安康 |
1.50% |
1.50% |
2.00% |
2.00% |
0.00% |
商洛 |
1.00% |
1.00% |
2.00% |
2.00% |
0.00% |
杨凌 |
2.10% |
2.10% |
2.00% |
2.00% |
0.00% |
韩城 |
2.10% |
2.10% |
5.00% |
5.00% |
0.00% |
神木 |
2.00% |
2.00% |
5.00% |
5.00% |
0.50% |
府谷 |
2.00% |
2.00% |
5.00% |
5.00% |
0.00% |
二、减排项目安排
(一)化学需氧量。共安排减排项目256个。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减排项目79个(见附件1),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减排项目8个(见附件2),企业结构调整减排项目23个(见附件3),农业源减排项目146个(见附件4)。预计化学需氧量减排量6.54万吨(不含农业源)。
(二)氨氮。共安排减排项目254个。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减排项目79个(见附件1),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减排项目8个(见附件2),企业结构调整减排项目21个(见附件3),农业源减排项目146个(见附件4)。预计氨氮减排量0.65万吨(不含农业源)。
(三)二氧化硫。共安排减排项目171个。其中电力行业减排项目99个(见附件5),钢铁行业减排项目6个(见附件6),玻璃行业减排项目3个(见附件7),其他行业工程减排项目41个(见附件8),煤改气减排项目4个(见附件9),集中供热替代锅炉减排项目8个(见附件10),其他行业结构减排项目10个(见附件11)。预计二氧化硫减排量7.64万吨。
(四)氮氧化物。共安排减排项目247个。其中电力行业减排项目139个(见附件12),水泥行业减排项目46个(见附件13),玻璃行业减排项目3个(见附件7),其他行业工程减排项目37个(见附件14),煤改气减排项目4个(见附件9),集中供热替代锅炉减排项目8个(见附件10),其他行业结构减排项目10个(见附件11)。预计氮氧化物减排量4.62万吨。
(五)挥发性有机物。共安排减排项目72个(见附件15)。其中石化行业减排项目10个,汽油、煤油、柴油零售行业减排项目31个,涂装行业减排项目3个,包装印刷行业减排项目6个,其他行业减排项目22个。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污染源头控制。持续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速度,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9%以下。关中地区继续实施煤炭减量替代,2016年削减燃煤260万吨;在城乡接合部区域控制劣质散煤销售、燃烧,通过减量提质等措施严控劣质散煤燃烧污染。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大煤改电推广力度,加快“气化陕西”进度,大力开发地热能、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严格控制陕北等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全省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和减量置换。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按照《关于环保不达标小火电机组改造关停的通知》(陕发改煤电〔2016〕26号),对不符合环保、能耗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火电机组实施关停。
(三)积极实施工业企业达标计划。深化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焦化、现代煤化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督导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对已建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一厂一策,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表和路线图,按期达标排放。钢铁烧结机设备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逐步启动烧结机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原则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加快推进2000吨/日以下规模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窑实施烟气脱硝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原则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推进平板玻璃企业“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及清洁化改造,重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且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加快建设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按照《关于部署全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及下达2016年关中地区改造计划的通知》(陕环函〔2016〕97号),全面部署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6年年底前,关中地区尚未改造的30万千瓦及以上的20台942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鼓励陕北、陕南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和关中地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提前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全省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五)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逐步完善VOCs污染源监管体系,实施VOCs总量控制,加快开展VOCs源排放基数调查工作,编制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严格落实VOCs排污收费制度。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VOCs综合整治,以大工程带动大治理,全面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交通源等行业VOCs排放控制。西安、咸阳、延安、榆林地区全面推进石化行业VOCs治理,启动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业VOCs治理;榆林市研究开展煤化工行业VOCs治理。
(六)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源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年新建镇(村)级污水处理厂14座,日处理能力总计8.3万吨;扩建县(市)级污水处理厂15座;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11座,日处理能力总计23.44万吨。全面落实《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重点对陕南地区9座污水处理厂管网进行扩建。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因地制宜采用土地利用、工业协同处置、焚烧等方式,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非法堆排,一律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加强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重点完成汉中勉县垃圾填埋场等垃圾渗滤液治理工程。
(七)继续提高农业源污染治理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全年完成146个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推进养殖专业户废弃物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和62个重点减排项目(见附件16)纳入省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区)要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减排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本行政区半年和全年减排自查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1月前对各市(区)减排情况进行核查。
(二)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建成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实现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和审批。2016年年底前,各市(区)要完成所有固定排污企业排污量核定及80%以上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三)强化总量监管能力建设。完成320家企业总量刷卡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监管平台,实现总量控制终端与监管平台的数据传输,对排污企业实行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双控制。组织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加强VOCs 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企业VOCs 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体系运行情况及监测结果。
(四)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基础上,省环境保护厅将尽快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会同省物价局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并于2016年年底前试行启动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完成全省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五)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重点开展水泥、玻璃等行业和污水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