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承诺是指承诺主体(包括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职工)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定期向社会、向企业职工或者向企业公开保证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而进行的书面承诺。
第四条 控股企业要建立并落实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承诺事项。
第五条 集团公司和控股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认真履职践诺。
第二章 承诺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如何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如何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如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行的计划、实施、检查与改进。
(三)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如何监督所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保障各项制度落实。
(四)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如何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安全风险辨识准确、隐患排查全面、隐患整改及时、安全风险可控。
(五)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何确保培训效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能力。
(六)如何杜绝从业人员“三违”行为,如何按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如何落实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缴纳。
(七)如何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信息公开。
(八)如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何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与装备、组建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如何提高企业的应急机制、协调联动、快速响应及处置能力。
第七条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如何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如何持续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如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如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行的计划、实施、检查与改进。
(三)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如何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各项制度落实。
(四)如何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如何做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安全风险辨识准确、隐患排查全面、隐患整改及时、安全风险可控。
(五)如何开展全员全岗位安全培训,如何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能力。
(六)如何按要求落实员工个体防护,如何组织从业人员各阶段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落实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缴纳。
(七)如何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信息公开。
(八)如何进行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应急物资与装备的配备、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的建设,如何提高企业的应急机制、协调联动、快速响应及处置能力。
第八条 集团公司和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履行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责,如何检查、督促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职责。
(二)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符合法规要求,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如何履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职责,如何以身作则并检查、督促所属企业、部门及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如何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培训效果。
(五)如何履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实施及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的职责,如何确保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有效处置。
第九条 控股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承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如何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如何保证自身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如何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如何严格执行“三不伤害”、杜绝“三违”行为、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如何确保危险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三)如何主动辨识岗位安全风险并及时报告,如何帮助他人杜绝不安全行为,如何在面临事故时及时正确处置。
第三章 实施与要求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承诺书制作及签订按照省应急管理厅或上级监管单位部署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制作并组织签订,由控股企业负责抄送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由省、市、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统一组织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集团公司不再另行组织签订,控股企业须将已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须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当在每年初签订,并在第一季度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一般应通过企业宣传橱窗、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并抄送企业上级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接受政府、职工和社会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一般应通过企业内部宣传橱窗等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他人监督。
第十四条 控股企业每年要编制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报告,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将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践诺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对不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者履行安全生产承诺不到位的,将采取约谈、通报、取消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实施惩戒。
第十六条 承诺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承诺,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按照《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集团公司和控股企业还应当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承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承诺的规定。
第十八条 控股企业在制定内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时,可以将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方或施工人员纳入安全生产承诺主体范围。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