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国际能源网
日期,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双碳”目标背景下,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新型储能开启了爆发式增长,到2025年,储能装机规模将达到30GW以上,实现至少10倍的增长。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全球储能数据库统计,截至2021年8月,已有12GW新型储能在规划、建设和调试中。
随着储能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储能项目的进行规范管理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规范管理,将解决储能项目建设环节中的“卡脖子”问题,进一步引导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为储能规模化发展保驾护航。
与意见稿对比的差异
在总则部分《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限定了“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这一条件。这一改变打破了现有储能项目依据建设、使用的物理位置进行应用领域划分的界限,创新性地提出根据储能服务的边界来进行管理的方式,为储能提供了更灵活的发展空间。
所在章节 | 征求意见稿 | 正式文件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 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项目。 | 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原则,包括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六条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改革助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研究本地区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有序发展,立足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本地区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
第三章 备案建设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在电池一致性管理技术取得关键突破、动力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健全前,原则上不得兴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已建成投运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应定期评估电池性能,加强监测、强化监管。 | 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 |
第四章 并网运行 第二十条 |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建立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消防救援联动机制。项目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项目运行期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李臻对文件做了解读:
此外,在总则部分《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限定了“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这一条件。这一改变打破了现有储能项目依据建设、使用的物理位置进行应用领域划分的界限,创新性地提出根据储能服务的边界来进行管理的方式,为储能提供了更灵活的发展空间,体现了能源局与时俱进、科学创新地管理思路。
一、 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
安全是制约储能产业规模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储能安全管理一直处于无据可依,无规可循的状态,管理规范在储能项目规划、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等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对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能源局近期发布的《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清晰界定了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及项目各方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要求。
同时根据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技术特点及发展现状,对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提出明确要求,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为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留有空间。
二、 明确项目管理职责,破解储能管理困局
过去十年,各应用领域、各类型储能项目广泛应用,但在项目建设层面,储能涉及土地、消防、环保、民防、交通等各环节审批,但一直缺少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各主管部门存在交叉管理问题,难以形成统一。该政策在基本面上明确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职责,并将逐步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则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规划实施、政策执行、并网调度、市场交易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会对各典型环节储能项目管理归属进行认定,储能“无人管”、“没人敢管”的困局得到根本改善。
三、 做好储能专项发展规划,促进统筹发展
储能与新能源协同发展大趋势下,需要充分做好资源规划,国土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支撑高比例新能源接入的储能配比尤为重要。因此,国家层面将落实“十四五”储能专项发展规划,各地结合国家和地方各类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合理设定储能发展目标,但要避免资源的无效投入或过度超前建设。储能在发挥能量搬移作用的同时,要充分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服务,实现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关键作用。储能的规划参考离不开电网规划,在关键节点、关键位置部署集中式规模化储能系统,更利于电网调度运行,并能有效替代输配电资产投资,储能的最终价值也会在电力系统中显示。
四、明确“无歧视”并网,消除储能参与电力系统服务的物理阻隔
指导意见下发以来,仅有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对外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各地低电压等级储能系统并网缺少依据,“无歧视”接入服务难以全面落实,储能系统也难以接受调度并为电力系统提供服务。当前,政策提出电网企业应逐步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并提高新型储能系统利用率。同时,备案后所执行的质量、环境、消防等相关手续,属于电网并网前置手续,即合规项目可实现并网,并充分接受电网调用。
近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针对储能出台了系列政策,明确了我国未来五年的储能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行业主管部门计划从项目管理、规划引领、市场设计、价格机制等角度逐步破除储能项目建设和运营阻力,建设和营造有利于储能发展的政策机制和市场环境,而立足安全,加强储能规范化管理,是我国储能产业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保障和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