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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一带一路”建设应走法治化发展道路
时间:2017-08-31 11:15:09  浏览:0次  来源: 中国一带一路网  作者: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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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涉及法律问题,首先一定要区分出商业风险、经营风险与真正的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

商业风险和经营风险是企业自身问题,企业如果对项目考察不好,没有做到审慎调查,就会发生商业或经营风险,这样的风险是企业和个人自身必须要面对的。从国家层面,应当解决的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对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的规避,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有很多成功的模式和范例值得我们学习。最为主要的就是国家设立的专门从事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的信用保险机构,我国也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在法律保障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当中的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成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武器。

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仲裁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机制。中国与沿线一些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之后,中国投资者到这些国家投资,如果遭遇了歧视性待遇,或者执法确有不公,或者政府不作为导致企业损失,或者企业财产被国家征收、变相征收且未收到合理补偿等情形,中国企业有权依据对外投资保护协定申请仲裁解决。国际上主要有两个机制,一个设在华盛顿的,《华盛顿公约》项下的投资仲裁,中国的企业已经运用这个机构起诉过相关国家的政府,别的国家企业也通过这个机构起诉过我国政府。另一个机制就是特定仲裁,一些双边投资协定当中临时约定的仲裁措施,可以运用这个条款起诉东道国,就是投资所在国的政府。我国商务部多年来一直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保护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目前,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两类法律风险,一类是在发展中国家,有的国家法治不健全、政局动荡、战乱频发。另一类是在发达国家面临的风险,近年来美欧一些发达国家频繁运用所谓的高标准的安全审查来审查中国企业的投资。这些国家通过提高安全审查标准和在国际贸易当中运用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样一些不公平条款对中国企业开展反补贴、反倾销,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风险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认真研究和对待,采取有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措施,切实维护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一带一路”建设应当走法治化发展道路。这种法治化体系构建包含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部分。

在国际法方面,我们应当更快、更好地与“一带一路”参与国签订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保护中国的投资者贸易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家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法层面的保障。在国内法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两块内容:一个是我们自己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包括对外贸易法和外国投资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对一些国际先进的法律制度,在自贸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方案,包括外汇管理制度、银行贷款制度、金融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一带一路”在国内法层面提供保障。另一个层面就是我国的涉外商事审判机制建设。2015年,最高法院推出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里包含了很多创新点,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中国司法展示了支持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明确立场。在国际上,仲裁是解决商事纠纷的通常方式,比如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位于法国的国际商事仲裁院等都是国际公认的商事仲裁庭。中国最高法院向世界承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推动与尚未参加《纽约公约》国家之间互相承认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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