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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时间:2015-08-17 00:00:00  浏览:0次  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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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年)》已经201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西安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方案
(2015——2017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目标,以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为契机,通过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光伏发电应用路径,加速我市光伏发电应用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治污减霾”工作开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2015年60兆瓦、2016年70兆瓦、2017年70兆瓦左右规模布局,到2017年底,建成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50个,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居住小区)1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镇(街区)及示范村30个,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不少于200兆瓦。达到应用目标后,每年光伏发电2.4亿千瓦时,替代燃煤约11.7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21万吨。

三、基本原则

(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规律,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建立完善激励和公平竞争机制。

(二)创新多元化建设模式。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支持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分布式光伏应用领域,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以推广应用带动产业发展。以示范项目和重点光伏企业为依托,提升光伏开发应用水平,加快形成我市光伏产业和技术优势,促进光伏发电与制造产业融合发展。

四、重点领域

(一)屋顶光伏发电。优先在耗电量大、用电负荷稳定、自发自用比例高、具备建设条件(建筑物产权清晰、有效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屋顶无遮挡、荷载满足安装要求)、电网接入方便的建筑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示范系统。支持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大型场馆、车站停车场、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外立墙面及玻璃幕墙建设小型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其他新建和有条件的既有建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到2017年底,屋顶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不少于120兆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检局、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光伏照明。城区、重点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城区道路两边建筑物夜景亮化工程应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到2017年底,光伏照明应用规模不少于5兆瓦。(责任单位:市市政局,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建委、市工信委、市质检局、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三)建筑一体化。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到2017年底,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装机规模不少于5兆瓦。(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质检局等)

(四)重点示范镇光伏发电。支持省级重点示范镇、省级旅游文化名镇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镇利用建筑屋顶、农业大棚、废弃土地、荒山荒坡、滩涂、鱼塘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促进城镇化建设。到2017年底,示范镇光伏应用规模不少于10兆瓦。(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委、市质检局和各涉农区县政府等)

(五)农村光伏发电。支持农户利用院内空闲可利用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都市农业温室大棚和其它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群众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到2017年底,农业农村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不少于60兆瓦。(责任单位:市农林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质检局、各涉农区县政府等)

五、项目报批和并网接入

(一)项目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法人单位到当地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备案。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个人向当地电网营业厅提交并网申请后,由当地电网企业受理汇总,每月集中到当地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备案。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件。(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二)并网接入申请。法人单位在项目备案后,向当地电网企业营业厅申报并网接入申请(个人直接申报并网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收到项目业主(含法人单位业主和个人业主,下同)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待法人单位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函(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法人单位取得并网接入意见函后,即可开展后续工程设计和建设等工作(个人在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直接开展后续设计和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三)项目验收及并网运营。项目业主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备并网条件后,向当地电网企业营业厅提交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责任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四)发电上网模式选择。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三种模式供用户自主选择,允许转换。电网企业对“全额上网”用户所发电量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责任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五)计量统计和国家补贴资金发放。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和统计,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足额转付到位(省市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六、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落实好中、省现有光伏发电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对我市行政区(县)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每瓦1元的标准,在项目并网验收运行后,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对辖区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每瓦不低于1元的标准,在项目并网验收运行后,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区县、开发区出台其他扶持政策。各级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和各区县政府等)

(二)优化项目报批和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取得项目备案和电网接入意见函后(个人只需确认电网接入方案)即可开展后续工程设计和建设等工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各个营业厅应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和并网申请“绿色通道”,公布工作流程、申报材料、完成时限,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

(三)鼓励重点单位带头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屋顶可利用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优先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单个屋顶有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率先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具备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条件的省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要优先考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四)发挥节能政策支持作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统计,用电量折算后计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用能企业的节能量,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五)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承担光伏发电的技术咨询、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必须采用经国家认证的高效光伏组件、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保证发电效率和使用年限。(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六)统筹屋顶资源。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统一屋顶租赁或分享光伏发电收益标准,统筹协调建筑屋顶资源使用,鼓励企业(个人)投资或出租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禁止建筑物业主哄抬屋顶使用价格,扰乱正常开发建设秩序。对符合光伏发电条件而无光伏发电相关设计规划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项目),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节能审查和验收时不予受理。对适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但不积极建设的单位,可按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为成员单位的西安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推进措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日常工作。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负责规划制定,发电规模管理,项目建设协调和监督,项目建成验收,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和信息汇总等工作;制定西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批及并网验收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推进示范项目和示范区建设。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按属地负责项目备案,检查项目进展,有效推进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专项补贴。

市建委负责督促民用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推进工作,对应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光伏发电的项目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协调可再生能源示范镇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修改。

市工信委负责引导我市光伏制造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创新发展模式,降低制造成本,参与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和示范区建设。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地电西安供电分公司负责加强配套电网和设施建设,提高接纳光伏发电能力,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并网,对上网电量做到全额保障性收购,做好并网接入、验收、运行和电量计量统计上报、国家补贴资金转付等工作。

其他市级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本实施方案的任务做好工作落实。

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统筹领导辖区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办法,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专项补贴。

(二)抓好示范项目建设。通过在工业厂房、蔬菜大棚和车站车库、学校、党政机关、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户屋顶等建设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摸索建立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质量控制与监管等一站式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或参股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信息和交易平台,整合光伏发电各类信息和资源,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模式,实现投资方、建设方、管理方和用户的有效对接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试点碳排放交易,摸索碳减排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模式和路径。

(三)加强宣传推广。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和多样化交流活动,普及光伏发电知识,提高全社会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

(四)强化监督问责。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量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市发改委和驻我省能源监管机构报告,造成投资方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不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通过约谈、督查、曝光等形式,督促责任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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